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办特殊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