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一定区域内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可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以下工作:
指导、评价区域内的随班就读工作;
为区域内承担随班就读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提供培训;
派出教师和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支持随班就读,为接受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辅导和支持;
为残疾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咨询;
其他特殊教育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