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