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