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1年) 第六章 教师 第三十六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教师 第三十六条 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