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