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 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一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一条 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