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 第六章 教师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教师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