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 第四章 职业教育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职业教育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