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