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