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