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