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