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