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1997年) 第三条 有关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下列残疾人专用品,按隶属关系经民政部或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1997年) (一) 第三条 有关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下列残疾人专用品,按隶属关系经民政部或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 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房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第三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