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1997年) 第五条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199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依据本规定免税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违反前款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物品擅自移作他用,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论处。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