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属于军队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 (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属于军队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 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交付部队使用的。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