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联合组织对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认证,对用于武器装备的通用零(部)件、重要元器件和原材料实施认证。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 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联合组织对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认证,对用于武器装备的通用零(部)件、重要元器件和原材料实施认证。 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