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武器装备的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工艺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经审查批准;
制造、测量、试验设备和工艺装置依法经检定或者测试合格;
元器件、原材料、外协件、成品件经检验合格;
工作环境符合规定要求;
操作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工艺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经审查批准;
制造、测量、试验设备和工艺装置依法经检定或者测试合格;
元器件、原材料、外协件、成品件经检验合格;
工作环境符合规定要求;
操作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