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按照国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