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