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