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