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其他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三章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