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内未能保持与所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和条件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根据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影响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