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是指武器装备领域的理论性、基础性科学研究活动。
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是指武器装备领域的理论性、基础性科学研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