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其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国防科工局提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同时抄送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和原许可审查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