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621条
第27.621条 铸件系数
通用要求
除制定铸件质量控制所必需的规定外,还必须采用本条(b)款和(c)款中规定的系数、试验和检验,并且检验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规范。除作为液压或者其他流体系统零件而要进行充压试验的铸件和不承受结构载荷的铸件外,本条(c)款和(d)款适用于任何结构铸件。
支承应力和支承面
本条(c)款和(d)款中规定的铸件支承应力和支承面,其铸件系数按照下列规定:
不论对铸件采用何种检验方法,对于支承应力,取用的铸件系数不必超过1.25;
当零件的支承系数大于铸件系数时,对该零件的支承面不必采用铸件系数。
关键铸件
对于其损坏将妨碍旋翼航空器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或者导致严重伤害乘员的每个铸件,采用下列规定:
每个关键铸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ⅰ)具有不小于1.25的铸件系数;
(ⅱ)100%接受目视、射线和磁粉(适于磁性材料)或者渗透(适于非磁性材料)检验,或者经批准的等效检验方法的检验。
对于铸件系数小于1.50的每个关键铸件,必须用3个铸件试件进行静力试验,并表明满足下列要求:
(ⅰ)在对应于铸件系数为1.25的极限载荷作用下,满足本规定第27.305条的强度要求;
(ⅱ)在1.15倍限制载荷作用下,满足本规定第27.305条的变形要求。
非关键铸件
除本条(c)款中规定的铸件外,对于其他铸件,采用下列规定:
除本条(d)款(2)项和(3)项规定的情况外,铸件系数和相应的检验必须符合下表:
如果已制定质量控制程序并经批准,本(d)款(1)项规定的非目视检验的铸件百分比可以减少;
对于按照技术条件采购的铸件(该技术条件确保铸件材料的机械性能,并规定按抽样原则从铸件上切取试件进行试验来证实这些机械性能),规定如下:
(ⅰ)可以采用1.0的铸件系数;
(ⅱ)必须按照本条(d)款(1)项中铸件系数为“1.25至1.50”的规定进行检验,并按照本条(c)款(2)项进行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