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563条
第27.563条 水上迫降的结构要求
如果申请水上迫降的合格审定,则水上迫降所要求的结构强度必须满足本条和本规定第27.801条(e)款的要求。
前飞速度着水情况
旋翼航空器必须以从零到15.4米/秒(30节)的前飞速度及可能出现的俯仰、滚转和偏航姿态首先接触合理可能的水面情况的最临界波浪。旋翼航空器相对于平均水面的限制垂直下沉速度不得小于1.5米/秒(5英尺/秒)。在整个着水撞击过程中,作用于重心的旋翼升力不得大于最大设计重量的2/3。如果能证明在正常单发停车着水时不会超过所选的前飞速度,则可以采用小于15.4米/秒(30节)的前飞速度作为设计中的最大前飞速度。
辅助浮筒或者应急浮筒情况
固定式浮筒或者在触水前展开的浮筒
除本条(a)款规定的着水载荷外,每个辅助或者应急浮筒及其支承结构和与机体或者机身的连接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浮筒完全浸没所产生的载荷,除非能证明浮筒完全浸没是不大可能的。若浮筒完全浸没是不大可能的,则必须采用可能的最大浮筒浮力载荷。可能的最大浮筒浮力载荷必须包括如下考虑:部分浸没的浮筒产生的恢复力矩平衡由侧风、旋翼航空器非对称载荷、水波作用、旋翼航空器惯性以及本规定第27.801条(d)款所考虑的可能的结构损坏和渗漏所产生的倾覆力矩。如果有重大影响,可采用按照第27.801条(d)款所确定的最大滚转角和俯仰角来确定每个浮筒的浸没程度。若浮筒在飞行中已展开,则在验证浮筒及其与旋翼航空器的连接件时,应采用对展开浮筒的飞行限制所导出的适当气动载荷。为此目的,限制载荷的设计空速为展开浮筒的空速使用限制的1.11倍。
开始触水后展开的浮筒
每一浮筒必须按照本条(b)款(1)项所述的完全浸没或者部分浸没进行设计。此外,每一浮筒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旋翼航空器与水面10.3米/秒(20节)的相对限制速度所产生的垂直载荷和阻力载荷的组合载荷。垂直载荷不得小于本条(b)款(1)项所确定的可能的最大浮力载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