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547条

第27.547条 主旋翼结构

每个主旋翼组件(包括旋翼桨毂和桨叶)必须按照本条规定设计。

[备用]

主旋翼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本规定第27.337条至第27.341条规定的下列载荷:

临界飞行载荷;

在正常自转情况下出现的限制载荷,对于这个情况,选定的旋翼转速必须包括高度的影响。

主旋翼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模拟下列情况的载荷:

对于旋翼桨叶,桨毂和挥舞铰,在地面运行期间,桨叶对它的止动块的撞击力;

在正常运行中预期的任何其他临界情况。

主旋翼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包括零在内的任何转速下的限制扭矩,此外:

限制扭矩不必大于由扭矩限制装置(如果安装)所限定的扭矩,但不得小于下列中较大值:

(ⅰ)以两个方向可能传给旋翼结构的最大扭矩;

(ⅱ)在本规定第27.361条中规定的发动机限制扭矩。

限制扭矩必须以合理的方式分配给旋翼桨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