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395条
第27.395条 操纵系统
从驾驶员操纵部位至操纵止动器的各操纵系统零件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不小于下述规定的驾驶员作用力:
在本规定第27.397条中规定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
如果操纵系统使驾驶员不致于对该系统施加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则驾驶员作用力就是该系统允许驾驶员所施加的最大力,但此力不小于本规定第27.397条中规定的0.6倍。
各主操纵系统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按照下列设计:
操纵系统必须承受本规定第27.397条中规定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所产生的载荷。
除本条(b)款(3)项外,当使用带动力作动筒操纵或者动力助力操纵时,系统还必须承受每个正常赋能动力装置,包括任何单个动力助力器或者作动筒系统故障的输出力所产生的载荷。
如果系统设计或者正常操作载荷使得系统的某一部分不能平衡本规定第27.397条中规定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那么系统的这一部分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在正常使用中所能获得的最大载荷。在任何情况下,最小设计载荷必须对服役使用中包括计及疲劳、卡滞、地面突风、操纵惯性和摩擦载荷等情况下提供可靠的系统,在缺少合理分析的情况下,由0.6倍规定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产生的载荷是可接受的最小设计载荷。
如果由于卡滞、地面突风、操纵惯性或者摩擦等原因可能超过上述操作载荷,则应承受本规定第27.397条中规定的驾驶员限制作用力而不屈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