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351条

第27.351条 偏航情况

旋翼航空器必须设计成能承受由本条(b)款和(c)款规定的机动飞行载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对重心处的不平衡气动力矩,由考虑的主要质量提供的反作用惯性力以合理的或者保守的方式相平衡;

主旋翼最大转速。

为了产生本条(a)款所要求的载荷,在由0到0.6VNE的前飞速度下,旋翼航空器作无偏航非加速飞行时:

将驾驶舱内方向操纵器件突然移动到由操纵止动器或者由本规定第27.397条(a)款规定的驾驶员最大作用力所限制的最大偏转;

达到最终侧滑角或者90°,二者中取小值;

将方向操纵器件突然返回到中立位置。

为了产生本条(a)款所要求的载荷,在由0.6VNE到VNE或者VH(二者中取小值)的前飞速度下,旋翼航空器作无偏航非加速飞行时:

将驾驶舱内方向操纵器件突然移动到由操纵止动器或者由本规定第27.397条(a)款规定的驾驶员最大作用力所限制的最大偏转;

在VNE或者VH中较小的速度下,达到最终侧滑角或者15°,二者中取小值;

将本条(b)款(2)项和(c)款(2)项的侧滑角直接随速度变化;

将方向操纵器件突然返回到中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