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1587条

第27.1587条 性能资料

对于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按照本规定第27.49条至第27.87条和第27.143条(c)款和(d)款确定的下列资料:

确定高度—速度包线的足够资料。

有关资料:

(ⅰ)稳定的爬升率及下降率、有地效及无地效悬停升限及相应的空速和其他相关资料,包括计算的高度和温度影响。

(ⅱ)对每个高度和温度条件,旋翼航空器能够在不低于8.74米/秒(17节)全方位风下,安全地有地效和无地效悬停的最大重量。这些数据必须被明确引用到相关悬停图表。此外,如果存在重量、高度和温度的其他组合,按此提供了性能资料,并且此时旋翼航空器在最大风速情况下不能安全着陆和起飞,则使用包线的那些部分和适当的安全风条件,必须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中给出。

(ⅲ)对于活塞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表明符合本规定第27.1041条至第27.1045条冷却规定的相应最高大气温度的资料。

(ⅳ)以本规定第27.71条确定的最小下降率和最佳下滑角所对应的速度及条件自转时,下滑距离随高度而变化的资料。

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包含:

在手册性能资料中,用以满足与本规定第27.51条中规定的起飞重量和高度有关的任何资料;

按照本规定第27.65条(a)款(2)项(ⅰ)目确定的起飞水平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