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177条
第27.177条 航向静稳定性
航向操纵须按照如下方式工作:在本规定第27.175条(a)款、(b)款和(c)款中规定的配平状态,油门杆和总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随航向操纵输入引起的旋翼航空器运动感觉和运动方向应与脚蹬运动方向一致。在侧滑角到以下值中较小值时,侧滑角必须随着航向操纵量的稳定增加而增加:
从配平速度在小于最小下降率速度27.78千米/小时(15节)时的25度侧滑角,线性变化到配平速度在VNE时的10度侧滑角;
按照本规定第27.351条建立的稳定下滑角;
申请人选定的,对应于至少0.1g侧向力的侧滑角;
最大航向操纵输入所获得的侧滑角。
当航空器接近侧滑极限时,伴随着侧滑必须有足够的提示警示驾驶员。
按本条(a)款规定的方式机动过程中,侧滑角与航向操纵位置之间的关系曲线,在配平周围小的角度范围内可以是负斜率,前提是在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或者警觉条件下,就可以保持所需要的航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