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1401条
第27.1401条 防撞灯系统
通用要求
如果申请夜间运行的合格审定,则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防撞灯系统:
由一个或者几个经批准的防撞灯组成,其安装部位应使其发射的光线不影响机组的视觉,也不损害航行灯的明显性;
满足本条(b)款至(f)款的要求。
作用范围
该系统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灯,以照亮旋翼航空器周围重要的区域(从旋翼航空器的外部形态和飞行特性考虑)。其作用范围必须至少达到旋翼航空器水平平面上下各30°范围内的所有方向,但允许有被遮蔽的立体角,其总和不超过0.5球面度。
闪光特性
该系统的布局,即光源数目、光束宽度、旋转速度以及其他特性,必须给出40至100次/分的有效闪光频率。有效闪光频率指从远处看到的整个旋翼航空器防撞灯系统的闪光频率。当系统有一个以上的光源时,对有效闪光频率的规定也适用于有重迭部分的灯光区。在重迭区内,闪光频率可以超过100次/分,但不得超过180次/分。
颜色
防撞灯必须为航空红色,且必须满足本规定第27.1397条的有关要求。
光强
装上红色滤色镜(如使用时)测定并以“有效”光强表示的所有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必须满足本条(f)款的要求。必须采用下列关系式:
式中:
Ie为有效光强(坎德拉);
I(t)为时间的函数的瞬时光强;
t2-t1为闪光持续时间(秒)。
通常,选择t2和t1使有效光强等于t2和t1时的瞬时光强,即可得到有效光强的最大值。
防撞灯的最小有效光强
每个防撞灯的有效光强必须等于或者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