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1323条

第27.1323条 空速指示系统

每个空速指示仪表必须加以校准,在施加相应的总压和静压时,以尽可能小的仪表校准误差指示真空速(海平面标准大气下)。

空速指示系统必须在前飞速度等于和大于37.04千米/小时(20节)的飞行中进行校准。

在每一前飞速度超过爬升速度的80%时,在海平面标准大气下,空速指示器必须指示真空速,其允许安装误差不得超过下列规定中的大者:

校准空速的±3%;

9.26千米/小时(5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