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1309条

第27.1309条 设备、系统及安装

凡航空器适航标准对其功能有要求的设备、系统及安装,其设计及安装必须保证在各种可预期的运行条件下能完成预定功能。对于适航标准未对其失效作专门规定的任何设备或者系统,以下要求也适用:

必须单独分析每一项设备、系统及安装的设计,并与其他系统及安装联系起来进行分析,以确定和识别会影响旋翼航空器能力或者机组在所有运行条件下履行职责的能力的任何失效。

每一项设备、系统及安装,其设计和安装必须符合:

发生任何灾难性的失效状态的概率是极不可能的;

发生任何较大的失效状态的概率是微小的;

对于任何其他介于较大和灾难性之间的失效状态,发生失效状态的概率必须与其后果成反比。

当系统存在不安全工作状态时,必须提供能够提醒机组有关失效的方法,并能使机组采取纠正动作。系统、控制器件以及相关的监控和机组告警装置的设计必须能够将可能造成额外危险的机组差错降至最低。

必须通过分析,必要时通过地面、飞行或者模拟器试验来表明对本条款要求的符合性。这种分析必须考虑:

可能的失效模式,包括故障和误导性数据以及来自外界的输入;

多重失效和隐性失效的影响;

飞行阶段和运行条件对旋翼航空器和乘员的影响;

机组告警提示和所需的纠正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