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955条
第27.955条 燃油流量
通用要求
必须表明用于每台发动机的燃油系统,在经批准的旋翼航空器的每种运行条件和机动飞行状态下,至少能提供发动机所需的100%燃油(如果适用,还包括按照本规定第27.927条要求的试验状态运转发动机所需的燃油量)。除非采用等效的方法,否则必须通过满足下列规定的试验来表明符合性,但不需要考虑不可能发生的组合情况:
经临界加速度(载荷系数)校正的燃油压力必须在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数据单规定的限制范围内;
燃油箱内的燃油量不得超过本规定第27.959条确定的该油箱不可用油量与验证本条符合性时所需的油量之和;
对于旋翼航空器的飞行姿态而言,燃油箱出口与发动机进口之间的燃油压头必须是临界的;
对泵供油系统应安装临界燃油泵,以便产生(用实际或者模拟的失效)泵失效所预期的燃油流量的临界限制;
必须使用发动机转速、电源或者燃油泵的其他动力源的临界值;
必须采用对燃油流量有不利影响的临界燃油特性值;
必须使本规定第27.997条要求的燃油滤堵塞到能模拟燃油污染物积累达到按照第27.1305条(q)款要求的指示器动作所必要的程度。
燃油输油系统
如果燃油系统正常运行时要求燃油能输送到发动机供油油箱,则必须通过一个系统来自动进行。该系统必须已经表明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或者地面运行时,能保持接收油箱内的燃油量在允许的限制范围内。
多个燃油箱
如果一台发动机可由一个以上的燃油箱供油,则除了具备适当的手动切换功能外,燃油系统还必须设计成,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当向发动机供油的任一油箱耗尽可用燃油,而其他通常单独向该发动机供油的油箱还有可用燃油时,无需飞行机组关注即可防止该发动机的供油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