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65条
第27.65条 爬升:全发工作
对于除直升机外的旋翼航空器:
在VY时的稳定爬升率,必须按照下列条件确定:
(ⅰ)每台发动机用最大连续功率;
(ⅱ)起落架收起;
(ⅲ)申请合格审定的各种重量、高度和温度。
按照本条(a)款(1)项所确定的爬升率爬升时,其爬升梯度必须是下述二者之一:
(ⅰ)如果申请合格审定范围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温度,要确定起飞和爬越15米(50英尺)的障碍物所需的水平距离,则爬升梯度至少为1∶10;
(ⅱ)在标准海平面条件下,爬升梯度至少为1∶6。
直升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VY必须按照下列条件确定:
(ⅰ)在标准海平面条件;
(ⅱ)最大总重;
(ⅲ)每台发动机用最大连续功率。
稳定爬升率必须在下列条件下确定:
(ⅰ)申请人选定的爬升速度等于或者低于VNE;
(ⅱ)从海平面直到申请合格审定的最大高度范围内;
(ⅲ)与本条(b)款(2)项(ⅱ)目所规定的和申请合格审定高度范围相应的各种重量和温度;
(ⅳ)每台发动机用最大连续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