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807条
第27.807条 应急出口
数目和位置
在客舱每一边,必须至少有一个使每个旅客容易接近的应急出口,在由于坠撞产生的任何可能姿态下,这些应急出口中必须有一个能被使用;
只要它们符合本条的要求,预定作为正常使用的舱门也可用作应急出口;
如果安装有应急漂浮装置,则必须在客舱每侧有一个使每个旅客容易接近的应急出口,并用试验、演示或者分析表明符合下列要求:
(ⅰ)在水线之上;
(ⅱ)不论是存放的或者打开的漂浮装置都不得干扰应急出口的开启。
型式和操作
本条(a)款规定的各应急出口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由可拆卸窗口或者壁板,或者由附加的外门组成,应急出口为一个480×660毫米(19×26英寸)的椭圆形通畅开口;
从内部和从外部打开的方法均简单明了且都不要求特别费力;
其布置和标记,即使在黑暗中也容易找到和使用;
有适当的防护措施,以防止由于机身变形而卡住。
试验
每一应急出口的正常功能必须用试验表明。
水上迫降旅客应急出口
如果申请具有水上迫降的合格审定,则本条(b)款(3)项要求的标记,必须设计成即使旋翼航空器倾覆和客舱浸在水中也能保持看得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