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49条

第27.49条 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

对于直升机:

在申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悬停升限必须按照下列条件确定:

(ⅰ)起飞功率;

(ⅱ)起落架放下;

(ⅲ)直升机在地面效应范围内,与正常起飞程序相一致的高度上。

按照本条(a)款(1)项确定的悬停升限,必须至少:

(ⅰ)对于活塞发动机直升机,在标准大气和最大重量时为1,200米(4,000英尺);

(ⅱ)对于涡轮发动机直升机,在标准温度加22℃(40℉)和最大重量时为760米压力高度(2,500英尺)。

无地效悬停性能必须使用起飞功率,在申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确定。

对于除直升机外的旋翼航空器,在最小使用速度下的稳定爬升率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按照下列条件确定:

起飞功率;

起落架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