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33条

第27.33条 主旋翼转速和桨距限制

主旋翼转速限制

主旋翼转速范围必须这样制定:

有动力时,提供足够的余量以适应在任何适当的机动中所发生的旋翼转速的变化,并与所使用的调速器或者同步器的类型相协调;

无动力时,在申请合格审定要求的整个空速和重量范围内,可以完成各种适当的自转机动飞行。

正常的主旋翼高桨距限制(有动力)

除直升机需要有本条(e)款规定的主旋翼低转速警告外,对于旋翼航空器,必须表明在有动力且不超过批准的发动机最大极限时,在任何验证过的飞行状态下,不会出现主旋翼转速明显低于批准的最小主旋翼转速。必须用下述任一种方法来保证:

安装适当的主旋翼高桨距限制器;

旋翼航空器的固有特性保证主旋翼很不可能出现不安全的低转速;

以适当的措施将主旋翼的不安全转速警告驾驶员。

正常的主旋翼低桨距限制(无动力)

当无动力作用时,必须表明:

在重量和空速的最临界组合条件下的任何自转飞行状态,主旋翼正常低桨距极限应保证有足够的旋翼转速;

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就可以防止旋翼超转。

应急高桨距

如果按照本条(b)款(1)项的要求安置有主旋翼高桨距限制器,而且不可能无意地超过限制器,则可设有可供应急使用的附加桨距。

直升机主旋翼低转速警告

对于各种单发直升机和当一台发动机故障时,如果没有一种经批准的使工作的发动机自动地增加功率的装置的各种多发直升机,必须有满足下述要求的主旋翼低转速警告指示:

在所有飞行状态,包括有动力和无动力飞行,当主旋翼的转速接近于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值时,必须向驾驶员提供警告指示;

可以通过直升机固有的空气动力特性或者用一种装置提供警告;

在所有情况下,警告指示必须清晰明了,并与所有其他警告指示有明显的区别,仅用要求驾驶舱内机组人员给予注意的目视警告装置是不可接受的;

如果采用警告装置,在修正低转速状态后,此装置必须能自动停止工作并且复原。如果此装置具有音响警告,则还必须有一种装置,以供驾驶员在修正低转速状态前,用手动清除音响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