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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625条

第27.625条 接头系数

对于每个接头(用于连接两个构件的零件或端头)采用下列规定:

未经限制载荷和极限载荷试验(试验时在接头和周围结构内模拟实际应力状态)证实其强度的每一接头,接头系数至少取1.15,这一系数必须用于下列各部分:

接头本体;

连接件;

被连接构件上的支承部位。

下述情况不必采用接头系数:

按照批准的工艺方法制成,并有全面的试验数据为依据的接合(如:用金属板做的连续接合,焊接和木质件中的嵌接);

任何采用更大特殊系数的支承面。

对于每个整体接头,一直到截面特性成为其构件典型截面为止的部份必须作为接头来处理。

每一座椅、卧铺、担架、安全带和肩带与结构的连接装置,其结构应通过分析、试验或二者的组合表明能够承受第27.561条(b)(3)中所规定的系数乘以1.33所产生的惯性载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