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621条
第27.621条 铸件系数
总则除铸件质量控制所必须的规定之外,还必须采用本条(b)和(c)中规定的系数、试验和检验。检验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规范。除作为液压或其他流体系统零件而要进行充压试验的铸件和不承受结构载荷的铸件外,本条(c)和(d)适用于任何结构铸件。
支承应力和支承面本条(c)和(d)中规定的铸件支承应力和支承面,其铸件系数按下列规定:
不论铸件采用何种检验方法,对于支承力应取用的铸件系数不必超过1.25。
当零件的支承系数大于铸件系数时,对该零件的支承面不必采用铸件系数。
关键铸件对于其损坏将妨碍旋翼航空器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或导致严重伤害乘员的每一铸件,采用下列规定:
每个关键铸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ⅰ)具有不小于1.25的铸件系数;
(ⅱ)100%接受目视、射线和磁粉(适于磁性材料)或渗透(适于非磁性材料)检验方法或经批准的等效检验方法的检验。
对于铸件系数小于1.50的每个关键铸件,必须用三个铸件试件进行静力试验并表明满足下列要求:
(ⅰ)在对应于铸件系数为1.25的极限载荷作用下,满足第27.305条的强度要求。
(ⅱ)在1.15倍限制载荷作用下,满足第27.305条的变形要求。
非关键铸件除本条(c)中规定的关键铸件外,对于其他铸件,采用下列规定:
除本条(d)(2)和(3)规定外,铸件系数和相应的检验必须符合下表:
以减少。
对于按照技术条件采购的铸件(该技术条件确保铸件材料的机械性能,并规定按抽样原则从铸件上切取试件进行试验来证实这些机械性能),规定如下:
(ⅰ)可以采用1.0的铸件系数;
(ⅱ)必须按本条(d)(1)中铸件系数为“1.25至1.50”的规定进行检验,并按本条
(2)进行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