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1509条
第27.1509条 旋翼转速
无动力(自转)的最大值无动力旋翼最大转速必须制定成不超过下列两种值中小者的95%:
按第27.309条(b)确定的最大设计值;
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无动力最小值无动力时旋翼最小转速必须制定成不小于下列两种值中大者的105%;
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小转速;
由设计验证所确定的最小值。
有动力最小值有动力时旋翼最小转速必须制定成:
不小于下列两种值中大者;
(ⅰ)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小转速;
(ⅱ)由设计验证所确定的最小值。
不大于按第27.33条(a)(1)和(b)(1)所确定的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