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1395条
第27.1395条 前、后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
除第27.1389条(b)(3)规定者外,航行灯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表中:
A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10°但小于20°角的所有方向;
B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20°角的所有方向。
除第27.1389条(b)(3)规定者外,航行灯掺入光强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相应值:
表中:
A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10°但小于20°角的所有方向;
B区包括在相邻的二面角内通过光源并与共同边界面相交成大于20°角的所有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