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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415条

第23.415条 地面突风情况

操纵系统必须按下列地面突风和顺风滑行产生的操纵面载荷进行设计:

如果按本条(a)(2)不要求检查操纵系统地面突风载荷情况,但是申请人选定按这些载荷来设计操纵系统的某一部分,则只需把这些载荷从操纵面操纵支臂传到最近的止动器或突风锁及其支撑结构上;

如果设计采用的驾驶员作用力小于第23.397条(b)中规定的最小值,则必须按下式

H为限制铰链力矩,牛·米(公斤·米;磅·英尺);

c为铰链线后操纵面的平均弦长,米(英尺);

米/秒(2.01 W /S +4.45米/秒;14.6 W /S +14.6英尺/秒),其中W/S为设计最大重量下的翼载,但设计速度不必大于26.8米/秒(88英尺/秒)(W为飞机最大重量,公斤(磅);

K为本条(b)给出的地面突风情况限制铰链力矩系数(对于副翼和升降舵,K为正值时表示力矩使操纵面下偏,K为负值时表示力矩使操纵面上偏)。

地面突风限制铰链力矩系数K必须取自下表:

在相关手册规定的从空重到最大重量的所有系留重量下,规定的系留点及其周围结构、操纵系统、操纵面及相关的突风锁都必须能承受飞机系留时由任何方向的直到120公里/小时(65节)水平风引起的限制载荷。

水平安定和平衡翼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