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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361条

第23.361条 发动机扭矩

每个发动机架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按下列组合效应进行设计:

相应于起飞功率和螺旋桨转速的发动机限制扭矩和第23.333条(d)中飞行情况A的限制载荷的75%同时作用;

相应于最大连续功率及螺旋桨转速的发动机限制扭矩和第23.333条(d)中飞行情况A的限制载荷同时作用;和

对于涡轮螺旋桨装置,除本条(a)(1)和(a)(2)规定的情况外,相应于起飞功率和螺旋桨转速的发动机限制扭矩乘以下述系数后和1g平飞载荷同时作用。该系数是用于考虑螺旋桨操纵系统故障(包括快速顺桨),在缺少详细分析时,必须取为1.6。

对涡轮发动机装置,发动机架及其支承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列每一种载荷:

由于故障或结构损坏(例如压气机卡阻)造成发动机突然停车所产生的发动机限制扭矩载荷;

发动机最大加速所产生的发动机限制扭矩载荷。

本条(a)考虑的发动机限制扭矩,必须由平均扭矩乘以下列系数得出:

对涡轮螺旋桨装置,为1.25;

对有5个或5个以上汽缸的发动机,为1.33;

对有4、3、2个汽缸的发动机,分别为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