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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301条

第23.301条 载荷

强度的要求用限制载荷(服役中预期的最大载荷)和极限载荷(限制载荷乘以规定的安全系数)来规定。除非另有说明,所规定的载荷均为限制载荷。

除非另有说明,所规定的空中、地面和水面载荷必须与计及飞机每一质量项目的惯性力相平衡。这些载荷的分布必须保守地近似于或接近地反映真实情况。除非表明确定受载情况的方法是可靠的或在所考虑的飞机布局上是保守的,否则用以确定鸭式和串列式机翼布局载荷大小及分布的方法必须通过试飞测量来证实。

如果载荷作用下的变位会显著地改变外部载重或内部载重的分布,则必须考虑载重的这种重新分布。

如果简化结构设计准则得到的设计载荷不小于第23.331至第23.521条中规定的载荷,则可以使用这些简化结构设计准则。对于附件A23.1中规定的飞机构型,本规章附件A的设计准则经批准与第23.321至第23.459条的规定等效,如果采用本规章的附件A,则必须用该附件的全部来代替本规章的相应条款。